企业管理-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企业是人的结合,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在主张“企业公民”的今天,更加强调作为社会一员的企业的责任。当然,这里讨论的不是关于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仅仅略带探讨一下在企业经营 中关于企业对员工的管理问题。
在宏观层面上,企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就业问题,对稳定社会的秩序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试想,假如没有企业的存在,社会将是一个什么样子,因此,我们敬爱的邓小平同志,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巨大创举,实践证明,此举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一个阶段的辉煌,得以使我们更加接近奋斗的目标。
在微观层面上,因为企业是人合性的法人,必须要对其组成的人员付得起一种社会责任。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各种社会压力的存在,使得很多企业在竞争中不堪重负,一夜成为“慌庭”是随时可见的“神话”,因此,如何扶持企业正确的走在发展的轨道上,成为当务之急。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轰动一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问世,功与过暂且不论,下面通过一个自己处理过的案例简要表述自己的观点。
a公司是外商独资知名企业,为社会提供了近5000个工作机会;b是a公司的一名职员,在企业工作两年有余。,。b员工在合同到期后一直未予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这是由于a公司工作上的疏忽与具体岗位的缺失造成的,b员工在公司财务陷入困境之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具体结论无需考虑,只是想试问,法律是保护公平还是保护“投机者”(暂且称b员工)?我想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惩恶扬善,保护合法取缔非法。《劳动合同法》亦是如此,其立法目的是很好的,即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这当然是需要的,可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需要对企业合法利益予以维护,特别是企业的善意行为。在上述案例中,a企业只是由于工作的疏忽,未与b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没有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被剥脱b员工的权利或者要求b员工承担额外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正常享有和履行。我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需承担所谓的“二倍工资”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的。
当然,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个人能修改或撇开不适用的,只能在平时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工作,做到及时更新,时时控制,我认为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新进员工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培训。这是绝对必要的,从员工的角度,可以让员工及时了解公司的文化、规章制度等,为走上具体的工作岗位做好前提准备;从公司的角度,及时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了一个必要的“告知制度”,便于对员工上岗后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例如,上海富士康集团,一批新进员工不仅仅需要培训,而且将一些涉及员工切实利益的惩罚措施印制在员工的工卡背面,以时时提醒员工,这是比较人性的做法,也避免了处罚员工时没有明确的根据的尴尬境地。
二、新进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新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两倍工资”的后果。
三、及时做好《劳动合同》更新工作。在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需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新进员工的培训和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由于过失造成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的分担原则。工作量越大,相应的分工就应该越细,做到事事有人负责,及时填补无人管理的空白。
四、合同到期的处理。合同到期,企业根据人员的编制及员工的适应情况、工作能力等进行取舍,但是各个企业取舍的具体做法千差万别,有的是面谈通知,有的则采用书面通知。我个人建议采取书面通知较为适宜,更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但是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提前期限,针对不同情况,发放《续签通知书》或《终止续签通知书》,及时让员工签收,保存书面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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