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成套设备付汇和税务问题-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成套设备进口通常包含下列内容:设备(硬件)、海外设计、国内设计、海外培训、国内培训、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结合目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下对外付汇相关的程序和税收事宜小结如下:
一、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
(一)政策依据:
1.汇发【1999】3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斜体部分为法规原文)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2.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技术服务用汇需提交给银行的材料:
j 书面申请
j 合同或协议
j 发票或支付通知
j 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j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j 税务凭证
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付汇需提交给银行的材料:
j 书面申请
j 合同或协议
j 发票或支付通知
j 税务凭证
3.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美元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0万(不含5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当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对现行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
2008年1月21日分别咨询:
1.xx市商务局技术合同登记处成套设备所涵盖的技术服务、培训是否需要登记?
答:如果合同里面分开列出技术服务和培训费,则商务局仅就该部分金额进行登记。如果合同里价格没有明确列出服务费金额,就不用登记。
2.银行售汇审批 成套设备所涵盖的技术服务付汇时是否需要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和数据表。
答:按照汇发【2002】29号技术转让项目是明确需要提供的,但成套设备中的技术服务不太明确,如果外贸公司提供了数据表,就按技术服务类归类付汇,如果没提供数据表,就归入其他类。5万美元以下的,只要提供发票就可以,10万美元以上的需到外管局备案,备案时间比较长。
3.中总行售汇审批成套设备所涵盖的技术服务付汇时是否需要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和数据表。
答:如果不涉及技术转让,只是单纯的服务,不需要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数据表,只凭税务凭证就可以付汇,归29号文的“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类。
4.08年1月22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如何界定技术服务?成套设备所涵盖的技术服务、培训是否需要登记?
答:只要合同中单列出技术服务和培训分项报价,就认为是技术服务,需要办理技术进口登记。
5.08年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北京外汇管理部 答:北京外汇管理部的人解答,只要合同里签的是技术服务,就按归入“技术服务”付汇。如果是培训类付汇,属于“特殊非贸易类”付汇,10万美元以内直接去银行支付,超过10万美元去外管局备案。
6.我司类似项目中,办理技术服务费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缴税手续的时候,都不需要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引进项目,办理相应手续都需要提交技术合同登记证书。08年01月22日咨询地税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数据表?
答:办理完税凭证不需要登记表和数据表,只需要合同。
缴税手续找税收专管员:不需要,只要拿合同、发票等就可以办理。 7.08年01月23日 地税咨询服务12366,办理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数据表?
答:税务局没有发布过具体的操作文件,对办理缴纳税款需提交的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各区经办税务人员自己决定。但个人理解,缴纳纯劳务营业税不需提供数据表。
通过上述咨询,个人理解,从商务部和外管局作为主管机关的解释看,凡是合同明确列出分项价格的技术服务费,都必须归为技术进口,必须在商务局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从银行付汇和税务征税角度,纯粹的不涉及特许权的劳务支付,可以列为咨询服务办理付汇,不用提交合同登记证书。现在国家对出口收汇控制比较严格,以防止国际热钱涌入,对进口付汇相对较松,成套设备下的安装调试服务和培训费用支付可以不办理合同登记。
(二)结论:
成套设备合同下服务类款项对外付汇时候,要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文件和税务凭证,相关办理手续如下文。
二、技术合同登记
(一)政策依据:
外经贸技发【2002】50号《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的通知》,外经贸部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2002年2月20日。
第二条: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候,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够办理售付汇手续。
第四条:…… 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第六条:技术进口合同包括:…(七)技术服务合同;
(二)结论:
商务部和外管局作为主管机关,将成套设备下的技术服务类支付归于“技术服务合同”。
三、印花税
签约后,将合同复印件提供给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三)。把税票和完税证明复印好,办理免营业税备案的时候需提供给地税局。
四、进口环节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合同买方或业主是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就合同项下的进口设备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进口设备按照国家相关鼓励政策享受免税措施,则由业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证。需注意合同中的特许权使用费: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2006年3月28日第148号令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未包括在货物价格内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
(三)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二)结论:
(1)如进口设备经海关批准可以免关税和增值税,则合同价中所包含的特许权使用费一并免税,否则应计入设备的完税价格并按该设备进口时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在谈判时,可建议买方将项目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部分单独签订一个合同,不在设备合同中体现该费用,可帮助减免部分税额。但有的地方海关事后审查时候,发现同一项目下成套设备进口分设备和特许权单独签约,会视为业主逃税处罚。从业主的风险角度,如果整体项目可以申请免税,则不要分开签约,把特许权和设备一起申请免税,避免事后海关算秋帐。
(2)合同价中的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五、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适用所附的营业税税率
七 服务业 5%
八 转让无形资产 5%
《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一)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008年1月16日咨询地税局营业税科记录如下:
1.条例十五条,是否意味着该条例不适用外国企业?
答: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的主税,对国内企业而言,缴纳营业税时,需同时缴纳城建附件等税费,本条体现了对外国企业的优惠,不需要同时缴纳城建附件等税费,并不是说外国企业不适用该条例。
2.条例12条和细则29条,对于成套设备国外供货商而言,到底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还是在合同买方所在的缴纳?
答:成套设备国外供货商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适用细则29条,不适用条例12条。由国内买方在其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3.按照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避免双重征税一般适用所得税。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国征收税款,对已征税的劳务,供应商在其国内就可以申请不再缴税。
2008年1月17日,咨询地税服务电话 12366
4.境外单位总公司签署的合同,但该总公司在境内有子公司和代表处,那子公司还或代表处有资格办理纳税吗?
答:可以。该境外单位在境内的子公司或代表处只是派人办理相关手续,税务凭证里显示的都是境外单位。
5.目前现行法律,只有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免营业税,其他技术服务、培训、设计等劳务付汇都必须缴纳营业税?
答:对。
2008-1-23,咨询地税服务电话12366
6.细则29条(1)(一)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哪些单位可以成为代理者?如果没有代理者,由买方扣缴,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扣缴还是在买方所在地扣缴?
答:如果国外卖方在中国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分公司或代表处,该分公司或代表处可以直接作为母公司的代理者办理缴税行为;如果没有此类代理者,母公司可以委托国内的企业作为其代理者办理缴税行为。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按照属地化管理规定和营业税条例12条,应在大连申报纳税。按照实施细则30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如果我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没有在大连申报,我司主管税务局北京地税本着税收不漏征的精神,也可以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大连税务局据此对我司进行处罚,由我司承担责任。
(二)结论: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中所包含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国内培训和国内设计部分费用,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合同卖方在中国未设经营机构的,由合同买方向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设计费、培训费,不需缴纳营业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免征营业税。但是,不论是否征税,都应由地税出具文件供银行办理付汇,如征税,出具完税证明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如不征税,出具不予征税的证明;如免征营业税,请参考下文具体办理程序。
六、免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财税字【1999】2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一)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国税发【200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十二条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税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3.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4.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第五条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见附件三)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第六条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四)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见附件五),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结论:
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费用,可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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