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算行”模式及“代理行”模式的分析思考 -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其实无论是“清算行”模式,还是“代理行”模式,其实质都是通过银行间同业存款账户(interbank deposit account)完成清算,无论使用何种模式,境外参加行总是存款人或申请开户人(depositor或称 account holder),而由境外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担任接受存款银行或开户银行(depository bank或称account with bank)。“清算行”模式的实质是将接受存款的银行前移至境外。显而易见的是,所谓“清算行”模式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让处于境外的银行参加境内的中央银行清算系统是一种很奇特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我国一国两制这种特殊的政治架构下的特殊产物,不太可能向国外推广,至少是不太可能向距离我国较远的国家推广。事实上,台湾地区的清算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也未加入cnaps系统,更遑论老挝及新加坡的清算行了。
在通过清算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时,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其实并不一定要通过cnaps系统完成,只要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行具有账户关系,就可以不通过cnaps系统,况且境外清算行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与其有账户关系的境内结算银行转汇至境内客户的开户银行,反之,直接接受境内客户委托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通过与清算行有账户关系其它境内结算行转委清算行。此外,境外清算行本身也是可直接为客户提供跨境人民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境外参加行,完全可以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因此可见,境外清算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其代理境外参加银行完成跨境人民币清算工作的必要条件。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所谓的“清算行”模式其实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与“代理行模式”及“人民币nra账户”模式相提并论跨境人民币清算模式,不过是“代理行”模式的一种变异形态。毋庸置疑,由于港澳地区以外的清算行并未加入cnaps系统,他们也根本不可能通过cnaps系统完成跨境环节的清算。更准确的说,三种清算模式的提法并不妥当,更确切的提法是三种清算渠道。事实上,在实务已经出现了一种改进型的“清算行”模式,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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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清算时必不可少的渠道,它只不过是为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了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汇划工具,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贬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在跨境人民币清算中的作用。相反,必须承认,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在境内结算行之间进行跨行支付中是很方便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必须的,毕竟境内结算行不太可能与所有的国内同业均建立同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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